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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回我爸媽那邊,收到一家信用卡公司寄來的信,我
以為又是廣告。今天打開來看,咦?我在今年六月二十
四號的時候在一家電器行買了將近十三萬八千台幣的東
西?!

那時候我人還在台灣呢!唉呀呀,真是可惡,早上打去
信用卡公司跟他們解釋以後就是去警察局報案了。

接下來就看他們怎麼座樓。我想我應該是不會被告(有
的是申請人自己不想付錢就假裝說是別人偷申請),不
過一切都要看警方跟信用卡公司的調查了。

應該很難抓得到壞人,但是如果抓得到就好了。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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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烏拉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